合同根本性違約的情形

合同根本性違約的情形
合同根本性違約的情形

(一)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二)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四)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