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字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字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字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主體包括業主和監理單位。這裏的業主不僅是監理合同的委託人,同時也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業主是否具有發包人資格,也同時決定其是否具有訂立監理合同的資格。 監理單位,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和兼承監理業務的工程設備、科學研究及工程建設諮詢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除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外,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商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形式爲書面形式。 3?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基本條款。 根據《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字)》(GF-2000-0202),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基本條款主要有: (1)被委託監理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總投資等。 (2)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組成合同的檔案包括: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②本合同標準條件;③本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踐過程中雙方共同簽訂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4)監理人承諾按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6)監理業務執行的起止時間。 (7)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和簽約時間。 以上就是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字規定的相關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