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進階法院強姦罪量刑細則

河北省進階法院強姦罪量刑細則
河北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的,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一千五百元不滿三千元,具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兩年內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爲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超過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四萬八千元不滿六萬元,並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爲“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十二萬元不滿四十萬元,並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爲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特別嚴重後果的。


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並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爲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被認定爲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