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看察期

暫予監外執行看察期
暫予監外執行看察期有規定嗎

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察期沒有規定,但是暫予監外執行沒有規定具體時間期限。如出現法定收監情形的可由社區矯正部門按程序提出,刑期屆滿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第二條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二十三條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的,應當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覈同意後,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而未收監執行的,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期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原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