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訴訟管轄

財產分割訴訟管轄
離婚財產分割的訴訟期限
離婚一年之內,若覺得財產分割不公或者對方存在欺騙性行爲,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夫妻雙方中會何一方一年內如果對協議離婚時因在對方威脅或欺詐的情況下作出的財產分割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不是上訴。 婚姻法新解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