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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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升值部分如何確定

對於房屋升值部分的認定,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相應出現了一些判例,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房屋漲跌損失的確認,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透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爲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爲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律師認爲,上海高院的上述規定,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借鑑到我院對該類案件的審理中。最後,有一點要明確的是,支援房屋升值部分的損失得前提,必須是守約方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比如全額交付了購房款等。


嚴格來講,要是因爲開發商的原因在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後,又導致購房合同被解除的話,此時開發商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具體包括違約責任、因合同解除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等等。也就是說,購房合同解除後賠償房屋升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