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因果

離婚的因果
因果關係的特點
因果關係的特點: 1、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爲中去查找原因。 2、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爲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爲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3、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爲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爲轉移。 4、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繫的,爲了瞭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繫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爲原因,另一個爲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爲,客觀事物之間聯繫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繫複雜性。 6、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係爲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爲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7、不作爲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爲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爲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爲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爲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爲犯罪一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