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 合同履行地 管轄

違約 合同履行地 管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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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爲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爲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爲合同的履行地;

3、爭議標的爲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4、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見,其實正常情況下合同履行地法院這應該是雙方在合同當中本身就寫清楚的。當然如果當初籤合同的時候忽略了這一細節性的約定,那實際上一般是按照被告地人民法院來管轄合同糾紛的,當然,具體也得根據合同履行產生糾紛的原因來確定的,有的時候合同的管轄地實際上就是在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