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爲是否能行政拘留

行政不作爲是否能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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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爲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

由於行政不作爲是行政主體“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或者是“不予答覆”的行爲,是沒有內容的一種行爲,行政主體不可能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行政相對人更不可能知道其內容,因此上述關於作爲的起訴期限規定不能完全適用於不作爲案件。如何確定行政不作爲案件的起訴期限,應當考慮行政不作爲行爲的類型,不同的不作爲類型起訴期限亦應有所區分。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行政方面的一些事項進行開庭的時候,跟民事訴訟或者是刑事訴訟存在着一些細節方面的差異,但是在開庭階段進行一個宣佈的話,相關的事項都是一樣的,由書記員來通知,還有審判長來宣告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