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遺囑的不生效

簡述遺囑的不生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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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生效要件

你好,遺囑有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是法定的機關對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因此,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強,效力最高。設立公證遺囑必須將自書或代書遺囑文書送給法定公證機關並由其辦理。遺囑一經公證,遺囑人就不能再以自書等其他形式對其進行修改或撤銷,確實需要變更的,須經公證機關再次公證。
   (2)自書遺囑。設立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正式文書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對先前所立自書遺囑作修改的,應由本人加以文字說明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公民不能以在生前的日記中或書信裏提到處分死後遺產的打算作爲遺囑,否則法律不予承認。但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到死後個人財產處分內容,確爲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作爲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公民請別人代寫遺囑必須由自己口述,且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簽名蓋章,否則,法律將認定爲無效遺囑。
   (4)、錄音遺囑。公民書寫有困難或不願請人代書的,可以口述透過錄音設備以錄音磁帶的形式來表達自己的遺囑意願,但在口述錄音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防止錄音遺囑被人剪輯、僞造或篡改。
   (5)、口頭遺囑。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嚴重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法律規定:“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在所有遺囑形式中,口頭遺囑證明力最差,且容易發生糾紛,所以在事先立遺囑時一般不要採用口頭形式;立有口頭遺囑,一旦危急情況解除後,應當及時用其他方式重新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