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證據不足的論述

判決書證據不足的論述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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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證據不足公檢法取保,律師說證據不足法院會從輕判決麼

沒有足夠證據的,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不能定罪判刑,不是從輕處罰。法律依據: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