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單方違約責任

股東單方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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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單方違約責任

股東出資行爲或出資的標的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時,出資瑕疵股東對公司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出資瑕疵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責任可以分爲公司成立前的出資責任和公司成立後的出資責任。
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催告失權
催告失權是指對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認股人,公司或發起人可以催告他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就喪失認股人權利,他所認購的股份可以另外募集。
2、追繳出資
追繳出資就是公司對違反出資義務但是仍然有履行可能的股東,要求他繼續履行。經過公司的追繳,股東仍然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強制認股人繳納,這種救濟手段通常用於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情形。
3、補交差額
當股東沒有按照公司章程或協議將出資全部繳納或他繳納的非貨幣財產的價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上所規定的數額時,公司有權要求出資瑕疵股東補交差額,補交差額屬於股東出資不實時的情況,既包括現金出資不足,也包括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
4、利息罰則
當股東逾期不繳納出資或出資不實時,公司或發起人可以要求違約股東交納逾期部分的利息。
5、損害賠償責任
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由於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設立失敗或被撤銷、解散的情況下,出資瑕疵股東應向其他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