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約定優先

撫養費約定優先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約定”優先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賦予約定財產製與法定財產製同等的法律地位,並且規定了約定財產製優先適用的原則。

所謂法定夫妻財產製,通俗講就是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夫妻財產關係的制度。而所謂夫妻財產約定製,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這一約定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財產製的適用。

夫妻財產約定製必須有夫妻財產協議的存在。夫妻財產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係的協議,與一般財產協議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屬性,二是內容具有複合性。夫妻財產協議既非單純的身份協議,又非純粹的財產協議,其性質是一種兼具身份屬性和財產屬性的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協議一旦簽署就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有一對夫妻簽署了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將夫名下的房產一套更名至妻名下,且夫向妻支付現金1000萬元。若違約,夫向妻支付200萬元違約金。協議簽署後夫未按約履行協議,於是,妻訴至法院要求夫履行房產更名及支付現金的義務,並支付違約金2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爲,夫與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財產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夫未如約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故依法判決夫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並給付妻違約金200萬元。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就財產所屬、分割達成的協議,從本質上說,是作爲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就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前述案例中夫與妻簽訂的財產協議,雖受到夫妻身份關係的約束,但其本質上是一種財產契約,是婚姻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隨着婚姻家庭關係中財產關係越來越複雜,越來越多的夫妻爲了建立和維護好自己的家庭,透過夫妻財產協議進行了理性而智慧的安排。一方面,夫妻財產協議相當於一份“保險合同”,能夠對財產爭議提供有效的預防;另一方面,夫妻財產協議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夫妻財產風險隔離的作用,即在夫妻財產之間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牆,儘量避免一方遭遇重大財產風險時,使另一方財產連帶受損。尤其是夫妻一方有投資公司經營或合夥經營的,透過夫妻財產協議能夠實現經營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分離,從而防範經營風險對個人和家庭財產的侵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