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過錯方

離婚孩子撫養權過錯方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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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過錯方孩子撫養權歸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只有在離婚財產分配時,法院纔會考慮判決過錯方持有份額與無過錯方有差異,也就是說在分配財產時,過錯方要吃些虧。但判決小孩歸哪一方撫養不會依據過錯是否而定的,小孩年齡較小時會優先或說偏重於判給女方。同時,爲了小孩子的健康成長,重要的考慮因素是看哪一方更有利於小孩子的成長(如雙方的個人素養、居住環境、經濟收入等)而定的。



    這要看過錯行爲 是否影響法定撫養權獲得或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關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兩週歲以下孩子一般判隨女方生活,滿兩週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綜合考慮按對孩子健康成長更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按月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到十八週歲,並有權探視。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探視權訴訟後拒絕實行怎麼辦?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申請對對方的強制執行,執行是對於對方進行罰款或者是拘留等行政處罰,而不是針對探視權要求對方強制給予探視孩子的權利,這個一定要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