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能不能調解離婚

事實婚姻能不能調解離婚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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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離婚後能不能起訴

對於不服的可以上訴,民訴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新情況一般是指被告實施了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爲,或者被告實施家庭暴力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就夫妻雙方而言,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情況。比如,夫妻關係惡化。或者,發現對方有重婚等行爲,都應該屬於新情況、新理由。
因此,離婚調解和好後,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屬於新情況和新理由。司法實踐中,如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認爲是“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再次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但是,僅以一般的理由如輕微賭博、雙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訴的,6個月內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