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管轄審判管轄

中院管轄審判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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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審判管轄的有哪些管轄啊?急!!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或直轄市、自治區)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由最高和進階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審判級別管轄的規定,有這樣幾個特點:
1.既考慮案件的性質,也考慮刑期和社會的影響。
2.絕大多數案件的第一審由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3.只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而對其他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則比較概括。
4.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