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證據清單

變更撫養權證據清單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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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變更撫養權證據清單有哪些內容?

根據規定撫養權證據清單內容如下: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於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於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爲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於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