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可以告父親重婚

子女是否可以告父親重婚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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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私生子可以告重婚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構成重婚的情形有兩種:

一是配偶的雙方或一方,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二是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事實上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對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爲,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對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

如果對方有私生子,且情況屬於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則對方構成重婚罪。夫妻關係中無過錯方對有重婚婚行爲的配偶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條文可參考《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取證關鍵點,則在於如何取到能證明出軌方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同居,而不是非法同居,具體到證據的範圍可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出軌方和第三者有一個固定的居所;二是兩人必須是長期非法同居至少半年以上;三是兩人對外是以“夫妻”的名義。取到這三方面的證據,即便沒有私生子也能構成重婚,而對於有私生子的取證,私生子的出生證明、入學證明、戶籍等相關個人資訊,會更加進一步證明出軌方重婚的事實,是很有力的佐證。

綜上所述,法律上對私生子的定義並沒有涵蓋在重婚罪之中,所以想要離婚的受害方不能僅靠私生子作爲證據來提起重婚罪的離婚訴訟,重婚罪必須是要求夫妻一方有確實的與他人有名義上夫妻關係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