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庭審報告

校園庭審報告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公訴人對於法庭組成人員違反迴避規定,只能在休庭後向本院檢察長報告,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糾正意見,而不得在庭審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活動監督中,如果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發現法庭審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在休庭後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人民檢察院對違反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據此,出庭支援公訴的公訴人對於法庭組成人員違反迴避規定的,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只能在休庭後向本院檢察長報告,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糾正意見,而不得在庭審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並沒有法律賦予了公訴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因此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公訴人就是不能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而即使是由被告一方申請回避,也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纔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