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詐騙怎麼起訴

單位合同詐騙怎麼起訴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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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詐騙怎麼認定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決策機關或決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單位作爲合同詐騙的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合同詐騙行爲是明知的、默許的或指使的;

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如用於發放工資、獎金、集體福利或進行其他經濟活動,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在認定單位合同詐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

1、法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爲,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單位合同詐騙;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

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爲、非授權行爲,法人或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

3、自然人經法人或單位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或者無代理權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爲後經法人或單位追認,且犯罪所得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盜用、冒用、僞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後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爲,屬個人合同詐騙。

另外,對於個人承包中以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活動的,要根據承包方式,承包性質及承包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於定額上交承包,除了上繳一定基數外,其餘收益都歸承包個人的,承包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一般作爲個人詐騙處理;對於責任制承包,資產、場地、流動資金等都屬於單位所有,承包人只有根據企業效益提成,按比例拿獎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一般作爲單位詐騙處理。但是,如果發包方只派人掛承包單位的名,並不直接參與管理、經營的,或者贓款全部或大部分歸承包經營者個人的,則應認定爲個人合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