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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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哪5種

1、免責。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變更主合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未經保證人同意,私自轉讓債務。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主合同無效。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爲他人提供擔保,可以是提供自己所有的財物進行擔保,也可以是自己作爲擔保人。但不管怎樣,提供了擔保之後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對擔保人的利益會出現不利,因此實踐中需要慎重考慮是否爲他人提供擔保。一旦提供了擔保,在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是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