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訴訟時效中斷

駁回起訴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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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准予撤訴的案件,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可基於以下三種情況而發生中斷,即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就說明該項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訴訟方式不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爭議;起訴書副本沒有送達對方當事人的,因沒有出現向對方提出要求的客觀事實,故不存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當事人放棄了透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權利,該起訴行爲本身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但在起訴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後,則是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因此,我們認爲,來信中的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