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量刑情節

多功能量刑情節
多功能量刑情節是什麼,量刑中法定情節如何適用?
一、多功能量刑情節是什麼多功能量刑情節是指對法定的量刑情節中,有兩種以上的功能,可選擇性的適用的情節。如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些情節分別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功能,但在具體案件中,則只能發揮其中某一項作用,或者從輕,或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能同時適用。這就要求在量刑建議實踐中,檢察人員正確認識選擇型情節的作用,那麼,在量刑建議中,如何從多種功能的情節中正確選擇適用,以保證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呢,筆者認爲:第一、可根據量刑情節的排列順序選擇,刑法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都有一定的排列順序,一般是從嚴到寬,如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也有的從寬到嚴,如刑法第二十四條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順序前後不同,體現了立法者對應先適用何者的本意。實踐中,一般應首先選擇前者,當該功能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適應時,可依次選擇後幾項功能。以從犯爲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那麼,實踐中,可先考慮從輕處罰,提出量刑建議,當從輕處罰的量刑,仍然還重於其犯罪時,則可選擇減輕處罰。如判斷可定罪的而無需判處刑罰時,則可選擇免除處罰。第二、可根據量刑情節本身的輕重選擇,比如,同是犯罪未遂,還可分爲實施終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實施終了的犯罪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造成危害後果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未遂,這些分類反映了未遂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顯然應當區別對待,而不能一視同仁。也就是說,考慮犯罪情節的不同,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是適用從輕情節,還是適用減輕情節,應有所選擇,不能一概而論。否則,將影響量刑建議的準確性。第三、可根據案件本身的特點選擇。刑事案件本身是千差萬別的,這就要求我們在量刑建議實踐中,不能機械使用,死守教條,而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比如,一個人盜竊四萬五千元,應當判處九年以上的刑罰,而其是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那麼,我們如何選擇呢,如果我們選擇減輕處罰,提出以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議,雖符合法律規定,但極有可能不被法院接受。選擇從輕處罰的建議,則會取得良好的效果。再如,一個人盜竊一萬元,應當判處三年有其徒刑。同樣其是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那麼,如果我們選擇了從輕的建議,就會發現,在法定刑幅度內,無法從輕,而選擇了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則極可能被法院採納。因此,根據法定情節的功能選擇,只能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結合量刑實踐。靈活運用。二、量刑中法定情節如何適用我國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內,判處刑罰。但是,在實踐中,從重、從輕如何界定,量刑幅度如何掌握,則往往認識不同,適用的尺度也不一致,從而導致量刑畸重、畸輕的現象。影響了刑事執法的統一性、公正性。我們認爲,犯罪的從重、從輕情節,都是對犯罪分子沒有適用該情節就判處的刑罰而言的,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應先不考慮犯罪分子的從輕、從重情節,先就其犯罪情節評定出應判處的刑罰,然後再根據其法定情節,在該刑罰基準,提出略重或略輕的量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