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不可以抓人

檢察院可不可以抓人
檢察院可不可以抓人
1、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有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援公訴、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等。
2、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援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