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問一下勞動法對工傷怎樣界定

您好,我想問一下勞動法對工傷怎樣界定
您好,我想問一下勞動法對工傷怎樣界定
工傷是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爲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傷害。工傷認定的標準主要有: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爲工傷。
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