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公司財物所有權以及國家、集體、個人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是與生產經營有直接聯繫的財物,一般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種設備、用具以及牲畜。(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爲。(三)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直接故意,並具備報復泄憤或者其他個人目的。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匯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爲,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2、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