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一直沒執行是不是忘了

判拘役一直沒執行是不是忘了
判拘役一直沒執行是不是忘了
判拘役一直沒執行並不是忘了,被判拘役一直沒執行,可能是因爲特殊原因,看守所不能收押,而案件法定的審理期限,不能拖延。所以,法院只能先做出判決,等特殊原因結束後,看守所能夠收押人了,再通知被告人到看守所去服刑。
拘役就是主刑的一種。即將輕罪犯人短時期的監禁在一定的場所,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方式,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這裏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構設定的看守所執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性質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可以到一年。
拘役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