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排除妨害

行政強制執行排除妨害
不可調解的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條規定,自訴案件有4種處理方式:(1)調解。(2)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3)撤回自訴。(4)判決。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爲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