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 申訴迴避措施

投訴 申訴迴避措施
申訴和投訴的區別?
  1、申訴與投訴所訴之於的主體不同:申訴是向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是向社會團體(如消協)或平等民事主體。  2、申訴與投訴的訴諸方的目的傾向性不同:投訴只是就雙方爭議尋求解決;而申訴除了尋求爭議的解決外,還附帶或保留有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制裁或處罰侵權者的權利,即俗稱的“告”的成分。  3、申訴與投訴所產生的效力不同:投訴僅具有民事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方反悔調解就無效,調解的約束效力低;申訴則具有行政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如達成調解協議或做出處理決定一般來說即具有行政執行力。  4、申訴與投訴的訴諸方的主管意願不同:投訴必須是雙方都自願調解的條件情形下;申訴則只要一方當事人向行政執法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