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未遂的認定標準
(一)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一般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爲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對象。
2、被告行爲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爲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爲必須是在行爲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並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爲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應該說,如果打架的這種行爲被別人給攔下來了,之前也沒有導致對方受傷,更爲給公共場所或其他人造成任何實質性的影響,這種時候,多半就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對準備動手打人的當事人進行口頭教育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非常的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