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羈押嫌疑人的時間

公安羈押嫌疑人的時間
嫌疑人最長羈押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