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聘任制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聘任制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一)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1)因違法行爲而受到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爲公司進階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果按照罪名計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其中比較常見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偷稅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製造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等。
(三)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綜上所述,聘任制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主要是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的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三種法律風險的,公司法人代表的風險即使在那些特別正規的大型公司當中也是一定會存在的,因爲隨着市場資本運作的不斷變化跟公司經營過程當中有可能會遇到的一些困狀,法人代表的風險難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