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處理債務債券處理的函

協商處理債務債券處理的函
協商處理

所謂協商,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透過互諒互讓的友好商量來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當事人之間透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有利於節省社會資源特別是司法資源,有利於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透過“雙方協商”的途徑解決。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以後,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糾紛,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自願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的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民事權利義務的確定、當事人權利的處分等事項,由當事人透過協商自願決定。自願原則是民事法律中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其核心內容是民事法律關係如合同的形成以及透過合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願約定和處分,他人不得干預。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即充分尊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的意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旅遊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責任承擔等過程中,是平等的當事人。民法通則第三條中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三條中也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平等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不論具有何種身份、擁有何種經濟實力,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獨立的、平等的當事人,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在訂立合同、處理糾紛時,應當合理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是對等的、平衡的。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合理確定雙方的責任,而不能倚仗自己的優勢條件,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強迫對方當事人獨自承擔全部責任等。


4、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當事人都要遵循商業行爲的基本道德規範,以誠待人、守信做事,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以互諒互讓的方式處理糾紛。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不允許透過欺詐、矇騙等不當手段牟取利益。


5、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


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也稱爲公序良俗原則或者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即在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爲,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七條中都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 “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貫徹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共利益原則,即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商業道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予以友好解決。如本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旅遊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