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證轉讓

專利許可證轉讓
專利許可證貿易

專利許可證貿易就是透過簽訂許可證合同,專利權人許可受讓方實施其專利,受讓方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數量的使用費。“許可”不同於“轉讓”,“許可”是許可 方透過許可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一定範圍內,同意被許可方實施其專利權的行爲。在許可證貿易中,許可人出售的不是專利的所有權,而是其實施權。


在國際上,專利許可證有一般許可證、獨佔許可證、獨家許可證、分許可證和交叉許可證之分。


一般許可是最常見的許可形式,是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區內實施有關專利,同時自己保留實施該專利及再與第三方簽訂該項專利的許可合同的權利。


獨佔許可是被許可人不僅有權在規定地域內實施有關專利,而且有權排斥包括許可人在內的一切其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的許可形式。在發現侵權行爲時,被許可人有權 直接向法院起訴;


獨佔許可證的被許可人一般還有權向第三方發放分許可證。所以,在許可合同規定的地區內,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權利幾乎與專利權人的權利相同。


獨家許可除了不能排斥許可人自己實施有關專利外,其他情況與獨佔許可基本相同。獨佔許可或獨家許可的使用費通常要高於一般許可證的使用費。


交叉許可是技術貿易雙方以價值相當的專利技術互惠交換的一種許可形式。


其實,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糾紛也是要參考我國的合同法和專利許可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來解決的,如果引發糾紛的原因是已經觸犯到了相關的利益底線,那仲裁也並不是專利許可貿易合同解決的前置條件之一,如果雙方並沒有對引發合同以後的解決方式有所約定,也可根據實際原因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