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內容矛盾

調解書內容矛盾
法院執行階段調解書內容是怎樣的
1、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說你應當在牽手調解書之日起2年內申請執行,但是由於你們是關於撫養費的調解,應當是協議每年或者每月給付,屬於分期履行的情況,可以在協商的每次履行期限後2年內申請。 另外,今後由於物價變高、學費變高等情況,你還可以向對方多要合理的撫養費,法院會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