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4級一次性賠償金額

工傷4級一次性賠償金額
4級工傷一次性賠償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工傷四級傷殘不能一次性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爲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21個月本人工資;保留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75%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所在單位和工傷職工本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三條”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爲一次性支付的辦法“之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由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