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政拘留轉強制戒毒

吸毒行政拘留轉強制戒毒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吸毒會被行政拘留或強制

(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因此,吸食毒品會被處10-15日的拘留,可以並處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透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吸毒情形嚴重的還會被實行強制戒毒,人身自由會受到嚴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