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暫行條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爲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爲,保證市場平穩執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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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何時頒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文號:財法[1993]40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發文日期: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從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1984年9月28日財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