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片肖像合同

廣告片肖像合同
肖像權授權廣告片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侵犯肖像權與表演者權的法律問題


1、使用漫畫形象。


有的廣告既想利用影視演員等知名人士的影響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關人士的授權,就採取一種類似打草邊球的方式:在廣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畫形象。前一段時間,趙本山把谷歌、天涯在線告上法庭,理由是這兩個公司在廣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動漫形象。因爲涉訴廣告使用的是動漫,主要使用的是小品《不差錢》中的形象,所以到底是侵犯了趙本山的肖像權還是表演者權引起了相關法律人士的討論,但是構成侵權是大家一致的認識。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侵權,並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12萬。


其實這種廣告在各地的電視臺很多,有的用趙本山的漫畫形象,有的用葛優的漫畫形象,有的用舒淇的漫畫形象,有的單用明星的漫畫形象,有的結合相關的影視劇作品使用明星的漫畫形象。今年,本人親自辦理了一個案件:有一個公司自己做了幾集動漫來宣傳自己的產品,起名爲《非誠勿擾3》,其中使用了電影《非誠勿擾》幾位主要演員的動漫形象,尤其是葛優的形象。本案一審已經判決,認定該公司構成侵權。所以,無論哪種使用沒有經過權利人本人的允許,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只不過侵犯的權益不同而已。


2、變相廣告中使用他人形象。


有的企業不是使用傳統的廣告方式,而是用一種變相的方式爲自己做宣傳,在這種宣傳中使用他人的形象。比如人人網未經允許擅自爲李宇春開設個人主頁,而這些廣告並沒有經過李宇春的同意。最終人人網不得不關閉李宇春的主頁並公開賠禮道歉。這種方式值得討論的地方是人人網是否在利用李宇春做廣告,本文認爲是肯定的,這種行爲實質上應該屬於個人體驗式廣告,無論企業用什麼外衣包裹,廣告的實質沒有發生變化。


3、赤裸裸的使用他人形象的行爲,即未經許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爲自己做廣告。


比如某藥品廣告直接使用羅納爾多作爲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羅納爾多對此卻根本不知情。對於此類廣告的違法性已經無容置疑。這類廣告一般喜歡使用國外名人的形象,因爲國外人士即使想維權也會因爲維權成本過高而作罷。但是這種行爲其實從另一個角度說明這種企業不誠信,不值得信賴。


4、使用演員在舞臺上的表演形象。


有的企業在廣告中使用戲劇演員、舞蹈演員在舞臺上表演的形象,比如在平面廣告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舞蹈《千手觀音》中邰麗華的形象圖片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表演者或者表演單位對其表演活動享有專有權利。如果未經許可使用演員的表演形象,可能會侵犯表演者(或者演出單位)的表演者權或者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