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

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
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繼續履行


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履行。特別是金錢債務,違約方必須繼續履行,因爲金錢是一般等價物,沒有別的方式可以替代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二)採取補救措施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所確定的,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後,爲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而由違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採取的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少價格或報酬等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主要發生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中,採取補救措施是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常用的方法。


(三)賠償損失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種方式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採用。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按照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五)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是,這兩種責任不能合併使用。


綜上所述,在工程承包中監理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權益,要是監理違背了合同條約是需要對合同另一方進行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明細是依據監理造成的具體損失而定,要是損失低於違約金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下調,反之則上調,依據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