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誰

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誰
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誰
1、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又有所不同。
2、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解釋是:“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從抽象的語義層面分析,這樣一個概念的內涵、外延是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