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審批權限下放

行政許可審批權限下放
審批權限

第六條 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覈准: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 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覈准: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並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覈准。


第九條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覈准: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