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的種類
從證據分類上說從輕或者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有八種。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
2.未遂犯(刑法第23條);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
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以上就是對於刑事責任的種類有些什麼內容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