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外包工是怎麼規定的

新勞動法外包工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外包工是怎麼規定的
1、《勞動派遣暫行限定》對對外包員工的合同限定如下:
2、第三條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職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限定的臨時性工作職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出6個月的職位;輔助性工作職位是指爲主營業務職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職位;替代性工作職位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由不能工作的肯定期間內,能夠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職位。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職位,應當經工人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工人討論,提議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工人代表平等商量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動派遣用人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出其用人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人總量是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量勞動派遣用人比例的用人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能夠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