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糾紛分析

公司解散糾紛分析
公司解散分析都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制度研究也已經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對於公司設立、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註銷等問題的研究也已經達到了一定的高度和深度。公司解散是公司註銷的前提與起點,同時也是公司啓動清算的源頭,是公司進入清算的前置程序,沒有公司解散就不可能有公司清算、公司註銷之後續程序的發生。公司解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解散包括依司法程序宣告公司破產,公司依法被宣告破產,也是公司消亡的一種重要形式。狹義的解散,排除宣告破產以外任一解散形式。衡量這兩種解散事由,主要區別就在於:宣告破產解散,表明公司股東已無財產可分,即公司債資相抵已無剩餘之財產。而因其他事由解散,公司除清償外債外,尚有剩餘資產可供公司股東分配。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可分爲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種形態,現分述之。   自行解散又稱任意解散。這種性質的解散,完全是基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而作出的一種解散行爲。這種解散行爲通常表現爲:一是公司章程規定,二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是因合併、分立而導致原公司的解散。   法定解散也稱立法解散,這種性質的公司解散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因公司合併而發生的解散:以一公司爲主體吸收其他公司而發生的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以設定一新公司。諸公司合併於新公司名下,則各公司均予解散。因公司分立而解散:一公司依法分立成二個或二個以上公司。被分立公司不保留,則被分立公司予以解散。如被分裂公司繼續保留,則不發生公司解散。   強制性解散,是這類公司的解散是基於政府命令或者司法機關裁定而致公司被動解散,是公權力介入結果,非出自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決而解散。因政府命令而致公司解散,又稱行政解散。行政解散主要包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公司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情形下的解散。法院裁定解散,又稱司法強制解散。是指法院依據公司股東解散公司的申請,並經審查其申請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申請公司解散之法定條件,而依法裁定解散的情形。 以上是關於公司解散分析相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