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商用拆遷第十八條 對住宅房屋用於經營性活動的,暫停辦理前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一次性補助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助; (二)從事生產、加工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三)從事辦公、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助。 對能夠提供完稅證明(含減稅、免稅),經營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照其納稅總額的1%增加補助;經營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照其納稅總額的3%增加補助;經營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其納稅總額的5%增加補助。 住宅房屋用於經營性活動的,不再發放停產、停業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