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專項維修資金

公租房的專項維修資金
哪些業主需要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爲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