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樣才能夠起訴離婚

一般怎樣才能夠起訴離婚
一般怎樣才能夠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起訴離婚的條件如下:
1、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應起訴離婚;
2、雙方之間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3、原告爲適格原告,並且在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訴訟離婚對兩類人有以下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爲保護軍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是指第1079條第三款前3項的行爲,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2、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後1年內;女方終止妊娠6個月內。
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離婚的;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雙方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爲避免出現更不利於孕產婦、胎兒或嬰兒保護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隱患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