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表示放棄或接受
放棄繼承權是與接受繼承權相對應的一種繼承權行使方式。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即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繼承人即享有繼承權。
因此,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爲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視爲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
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繼承權的放棄,一經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