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個人原因導致合夥生意損失

因爲個人原因導致合夥生意損失
民法總則刪除個人合夥的原因

新頒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就三個類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民法總則》中,和自然人並列的,只有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但取消了“個人合夥”。

《民法總則》“非法人組織”之後 ,取消了《民法通則》原有的“聯營”一節。

因爲個人合夥和聯營,本身就是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已經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調整就行了,無需民法總則再行規定。